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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调整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取消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地方养老保险费停止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2010年2月28日前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仍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二、从2010年3月1日起,新建立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划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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