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
(东府〔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决定调整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取消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地方养老保险费停止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2010年2月28日前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仍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二、从2010年3月1日起,新建立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划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