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设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推荐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的选拔推荐范围:我市行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必须诚信守法,学风正派,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承诺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创新团队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围绕国家、省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近3年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课题或科技项目研发,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对东莞产业的发展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且团队负责人需近3年来承担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他成员需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科技领军人才
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所取得的成果或正开展的科研项目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东莞产业的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