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制度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在项目备案之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招标核准申请。县级以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工作职责,要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需要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经该项目招标核准部门的同级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报批。
二、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未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已经开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指定媒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