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2、老年居民及非从业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6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四)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五)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标准调整为:60元/人·年。
确因大中专学生病情需要造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超支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六)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调整为: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学校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条件难以采取建立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方式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居民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保险方式执行。
四、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所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劳社医〔2001〕2号)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属于规定的诊疗项目不分甲、乙类。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院选定1家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
五、《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