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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8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二、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帐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11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和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调整为200元/人·年。

  各级财政对政府资助金的分担办法,仍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按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85%的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不含大中专学生)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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