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