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当修改、重新发布的:
①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②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应当继续执行的:
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应确认有效并继续执行。
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时间安排
各级各部门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填写附件1至附件3表格(含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综合大楼一楼131室,电话:2198471)。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五、注意事项
1.重新修订、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供依据、理由及文件原件。
2.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附后进行说明。
3.报送纸制文件目录的同时附带电子文本。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要修改并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