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穗民〔2010〕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战略,切实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和适度的发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等9个区的城镇低保标准从365元提高到41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330元提高到370元,从化市从315元提高到355元。
南沙、萝岗和番禺区农村的低保标准从300元提高到335元,白云、花都区和增城市从260元提高到290元,从化市从220元提高到250元。
二、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等9个区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从430元提高到49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395元提高到440元,从化市从380元提高到425元。
南沙、萝岗和番禺区农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400元,白云、花都区和增城市为350元,从化市为300元。
三、资金分担
调整低保标准后,区、县级市所需新增资金(包括低保金、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五保供养金)按以下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