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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通知
(穗民〔2010〕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起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
  从2010年1月起,居委会专职人员人月均增加津贴1234元。其中津贴的60%(即74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解决:市财政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4个区各按5:5的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天河、黄埔2个区各按4:6的比例分担。余下40%的津贴(即494元),由各区自行安排资金解决。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可参照越秀等6个区增长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标准和执行时间,由本区、县级市财政自行安排经费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相应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
  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后,按规定相应增加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属于单位缴付部分,由各区、县级市财政承担;属于个人缴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核定市财政补助居委会专职人员和办公经费的下划基数
  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从2010年起将市财政资助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经费以及2009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的基数一并下划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等区,实行属地管理。今后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待遇和办公经费全部由各区负责,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府〔2006〕23号)要求,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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