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税收优惠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的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税收优惠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河北省税收优惠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和负责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管理的各级地税机关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优惠监督检查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狠抓政策落实,规范执法行为,杜绝自行减免、越权减免、违规减免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税收优惠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具体年审内容和方法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省局、各市局负责税收优惠数额较大、政策性较强的税收优惠事项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负责辖区内税收优惠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下级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上报税收优惠数据资料,便于上级地税机关掌握税收优惠事项审批情况,以备监督检查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