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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 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财政局签订基金使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各项目实施单位与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财政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后,项目实施企业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各县(市、区)的企业到项目申报地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需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主要指标、资金来源等按期完成 项目,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对基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损失的,依据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内容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时,需聘请技术、财务方面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需要项目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申报项目终止,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对项目核实后做出调整,对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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