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按本项目发生 费用的35%予以补助:
3、对研发、引进的~般应用技术项目,按本项目发生 费用的20%予以补助;
4、对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高,但明显具有风险的研 发、引进项目,按本项目研发费用予以5-20万元的风险补 助。
5、对非煤调产项目,根据项目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一般不高于30%。
(二) 贷款贴息。对采用新技术、应用新工艺并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投资项目,鼓励利用社会投资和银行贷款。取得银行贷款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和银行同期利率一次性给予一至二年的贴息补助。
(三) 奖励。对技术先进,调整工业产品结构明显,填补我市工业空白、当年投产的新建、扩建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确定扶持县(市、区) 项目的资金,原则上按各县(市、区)发展基金扶持同一项目资金的30%安排。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凡申报基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八条 凡申报基金使用计划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的贷款承诺合同;
(四)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五)相关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文件;
(六)县(市、区)扶持资金落实意见。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 申报。市直企业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市财政局。县(市、区)企业申报项目经所在县(市、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财政局同意后报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财政局。
(二) 考察。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 评审。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相关 方面的专家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 下达。根据基金的总量,确定项目的资金安排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联合行文下达“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