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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5日)废止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工联经[2009]20号)


各县(市、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晋市政发[2009]12号),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附件:
晋城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晋市政发[2009]12号),为促进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诚实申请、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省、市工业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为全市城镇集体企业非煤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第五条 基金使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专利费用的补助。
  l、对研发、引进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的项目,按本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技术引进费用的3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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