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鼓励项目建设主体抢抓积极财政政策机遇,最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的支持力度,被国家、省扶持的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项目,并明确要求我市市级出具相关书面承诺和给予资金配套的,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按要求出具有效承诺并按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 项目扶持资金负担级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隶属于市级独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的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按项目实施主体驻地行政区域划分,由市级和相关县(市、区)按以下标准和比例分别负担:加工制造业项目应扶持资金达50万元和其他项目应扶持资金达20万元的,市与相关县(市、区)的负担比例分别是:开发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为5:5,城区、陵川县为7:3。其他应扶持资金不达本条规定金额的,县(市、区)不予负担。
第六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申报本办法扶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晋城市境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依法经营,具有规范的经济核算基础和完整的会计记录、纳税记录并按规定时限向税收征收机关和规定的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和条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向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1.《晋城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能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支撑性凭据或资料(相关的批准文件、拨款凭据、贷款凭据、购物发票、授权证书、获奖证书、契约文书和有法律效力的会计报告等);
5.县(市、区)申报项目应由本级负担的扶持资金的到位凭据。
第三十四条 受理及申报的时间、地点。
市转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受理相关项目的申报事宜。受理时间分别为2月、5月、8月、11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