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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唐劳[2009]3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唐劳[2009]3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劳就字[2009]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工业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发〔2009〕2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唐政发〔2009〕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劳〔2009〕31号)精神,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新增就业补助

  1、企业新增就业是指当年新招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3、当年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企业享受新增就业补助人数按当年新增就业人数扣减当年减员人数(不包括离退休和死亡人员)计算。

  4、对于劳务派遣企业,考虑其用工的特殊性,暂不列入享受新增就业补助范围。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

  享受自主创业补助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已登记失业、择业期内初次自主创业稳定6个月以上、唐山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关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指2007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2、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唐政发〔2008〕29号)规定,未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但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号)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合法用人单位就业超过三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延期政策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到2009年底。

  3、“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2009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到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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