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会〔2010〕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关系在浙江的会计人员和由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面授教育和网络教育两种形式,双轨运行。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原则上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3个级别分别确定。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我厅确定;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我厅在网络继续教育系统中予以推荐,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局可以确定本系统和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单位举办的系统继续教育培训,各地财政部门也予以认可。
1.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财政局协助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中、初级会计人员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注册在省财政厅的中、初级会计人员,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也可参加省财政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教育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工作地或居住地不在杭州的人员,也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
五、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