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控制会议规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天数(含报到日)不超过3天,开到州(市)级的,参会人数不超过120人;开到县(市、区)级的,参会人数不超过350人。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会议天数(含报到日)不超过2天,原则上只开到州(市)级且参会人数不超过100人。会议工作人员总数须控制在参会总人数的10%以内。
(五)改进会议形式。提倡召开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会议,省、州(市)召开的会议,内容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作出有关工作部署的,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次数不得少于全年部门会议总数的1/3。县(市、区)召开会议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严控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审批同意的会议方案和会议经费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各部门召开会议所需经费从部门年初预算经费中列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从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严格经费报销。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召开会议统一安排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没有实行会议定点饭店的地区,首选部门内部招待所或宾馆作为会议召开场所。严格按照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进行结算。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类宣传材料、纪念品和礼品等。严禁以开会为名组织参观、游览和娱乐活动,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会议经费。
二、大力控制和精简文件
(一)控制文件规格。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能以函件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印发的,不以红头文件印发;属部门职责范围事项,可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确需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冠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二)减少文件数量。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级的文件,不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各地不再转发;已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再转发;各类会议上的领导讲话材料,会后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通知和传送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已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作出部署安排或有关部门任务已明确的,不再发文;除省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外,1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2次以上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减少印发份数,各部门上报的公文不得多头主送;各部门发文数量实行指标控制,2010年发文数量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