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任与拟任职务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五)最近5年内在4家以上所属不同法人的保险机构任职。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在湖南省保险业内工作过的,保险机构应当征询曾任职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意见,核查其既往从业表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申请人应在综合鉴定中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所列事项逐一明确说明。综合鉴定应由两名以上考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内控制度等培训教育。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通过湖南保监局组织的保险法规及专业知识测试。未通过测试者,保险机构应对其进行2周以上的教育培训后再补考。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必要时间履行职责,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任命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兼任下级机构负责人,上级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兼任1家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并确保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在兼职机构履行职责。
保险机构不得以“督导”、“总监”、党内职务等形式变相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等形式规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市场准入
第二十四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应符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条件。
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符合《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条件。
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符合《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前,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