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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类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管理指引》的通知


  拟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条件。

  拟任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条件。

  拟任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职业道德、品行修养、履职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深入了解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高利贷、诈骗、涉黑、赌博等违法犯罪情形,通过取得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核实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曾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调阅其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评判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据之一。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应对其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及是否受到过内部处分进行调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曾任职的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相关情况。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从事律师、注册会计师工作或者在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工作过的,应核实其是否被吊销执业资格或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背景进行深入了解,核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与个人收入水平明显不符的畸高消费;

  (三)利用保险业务活动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职务便利从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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