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重点交易市场的日常检测工作。在市区,重点抓好南环桥、长江路、生态园三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日常检测工作。一是6月底前成立市区批发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农委、工商、公安、质监、商务、卫生、食药监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研究、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问题农产品的快速处理。二是督促批发市场对销售的农产品承担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与其批发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属地农业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视情节立即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完毕。鼓励批发市场农产品安全检测部门提升检测水平和能力,争取法定检测资格。三是加强批发市场法定检测力度。依托昆山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中心,加强全市8个批发市场的法定检测力度,形成企业自检与执法部门法检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对零售市场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工作。目前,我市集贸市场中的食品90%以上是初级农产品。今后,我市将根据季节和农产品供应的特点及时下达农产品检测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自检工作的培训指导。针对目前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现实问题,市工商部门将会同农委积极指导市场开办者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努力做好初检不合格农产品的退市、销毁、复检等后续工作。
(四)研究完善农产品供应和市场准入机制。一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自检工作,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对不合格农产品禁止上市。依法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扩大检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抽检结果,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是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的对接与互认,明确生产者、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创建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建立产地农户、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系统,努力实现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每个环节的可追溯。三是研究出台《苏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对进入苏州市的农产品要求提供县级以上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产地证明。对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市市场销售,并由检出地所在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函告产地所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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