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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2009〕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暂行办法》经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
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和独立法人机构,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增加地方税收的积极性,发展税源经济,增强财政实力,促进我区经济跨跃式发展,依据黑政发〔2008〕38号和财税字〔1998〕8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1、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我区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缴纳各项税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
  2、生产工厂在区外,将公司注册在我区,或者生产工厂在区内,外地销售公司迁回我区的企业。
  3、有功人员,是指第一个将大兴安岭地区以外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引荐到我区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奖励企业和有功人员资格的确认
  1、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由行署招商局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2、生产工厂在区外,将公司注册在我区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招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3、生产工厂在区内,外地销售公司迁回我区的企业,由区内生产工厂注册地政府招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4、有功人员资格由引进企业注册地政府招商部门进行审查确认。
  三、奖励办法
  (一)企业奖励
  1、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符合黑政发[2008]3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2、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从纳税年度开始,企业所在地政府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3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不超过50万元的,第一年按3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2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2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年缴税金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第一年按10%给予补助,第二、第三年按5%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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