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唐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后预算收入退付业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国税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区支库代理行(社):
2009年3月1日起各县(市)区国库、国税系统全面实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方式,国税税款入库方式较以前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预算收入退付(以下简称“退库”)业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保障退库业务处理得更加顺畅,结合辖区业务工作实际,现将与各种退库业务有关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审批机关
1、出口退税及“免抵”调库业务的审批机关为唐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先征后退、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误收退税和其它原因造成的多缴退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2002年8 月7日财办库[2002]38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审批机关为各县(市)区国税局。
二、退库流程
(一)出口退税及“免抵”调库
1、在审批各县(市)区出口退税及“免抵”调库业务前,唐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市国税局计统处分别将河北省国税局批准的唐山市出口退税、“免抵”调库计划文件抄送至唐山市中心支库,以便于唐山市中心支库对全辖出口退税及“免抵”调库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县(市)区国税局需向同级国库提供如下资料:(1)唐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签发的关于批准的本次出口退税单位及其相应金额的函;(2)各退库单位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原件;(3)由各退库单位填写并加盖退税机关退库公章(预留印鉴)的《收入退还书》。
3、办理“免抵”调库业务时,县(市)区国税局需向同级国库提供如下资料:(1)唐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签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明细表》及与之相对应的办理“免抵”调库业务的函;(2)加盖批准机关退库公章(预留印鉴)的《更正通知书》。
(二)先征后退、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技术性差错等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