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认定的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不得在政府投资工程中使用。
四、关于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销售价格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的质量,进一步推动绿色再生建材产业、产品的提高升级,并在力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质量更好、品种更多、竞争力更强的同时,降低产品销售价格。目前,可比照原生建材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市场价。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价格信息。
五、关于试点项目建设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当明确选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并在设计文件中对拟选用的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范围、种类、尺寸、数量、强度、执行的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指标等作出说明。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把关。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试点项目的人行道板、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永久土坡护面、砖胎膜、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广场、室外绿化停车场等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试点项目施工中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有未按规定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关于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措施。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大对试点项目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监督力度,对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工程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在组织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对试点项目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情况进行核查,定期通报核查结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若发现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生产企业以传统产品替代绿色再生建材产品提供给试点工程,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将其产品从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中予以删除;对于在试点项目中不按要求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在试点项目中积极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为推广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