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年内自建或者豪华装修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费占低收入标准50%以上的;
(三)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高于本市居民月人均低收入标准的;
(四)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设备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务工)的;
(六)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八)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等合法收入的;
(九)对举报或者调查询问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提供证据的。
第十四条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认定,具体为申请对象家庭实际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家庭人口认定的特殊规定:
(一)住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计算。
(二)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不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2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精神病人可与其他家庭成员分户计算。
第十六条 城乡低保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核实后,由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无异议的,填写《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表》,10日内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经审核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对审核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