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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导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掌握,并随着低保标准的增长而增长。

  第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认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总人口数计算;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的总收入除以总人口数计算。

  第九条 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十条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各种保险金、补偿金、退休金、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

  (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四)投资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五)继承、馈赠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存款、有价证券的收益,股票及博彩收入;

  (七)自谋职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兼职收入、偶然所得和其他通过劳动取得的合法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包括转租承包地)等获得的收入;

  (九)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十)依法继承的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予;

  (十一)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十二)困难家庭得到的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

  (十三)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收入;

  (十四)家庭成员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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