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9〕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