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残疾学生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部门免收基本就读费用。
各类学校要普遍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拒绝录取。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优秀残疾学生。
第十四条 凡参加全国统考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习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500至1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资助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残疾毕业生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免除在市人事代理中心存档期间的全部人事代理费。
第十五条 城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普通门诊挂号费,门诊大型检查优惠10%,住院各项仪器检查、床费、监护费均优惠10%,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确实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当事人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拆迁残疾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并酌情提高残疾人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偿费标准。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优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