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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减征营业税。福利企业要按时缴纳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保证残疾职工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对只依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和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时,要合理安置残疾职工再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按高于健全职工30%的标准发放。

  残疾职工下岗后养老保险手续转到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的,劳动部门免收档案管理费。

  第七条 优先安排残疾人在政府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事业中的后勤保障、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优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当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早市、夜市摆放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免收相关费用。

  第九条 对具备贷款条件且需要创业资金的,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其自主创业。

  第十条 盲人按摩门市用房产权属盲人本人,且由盲人本人经营的,可以按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盲人租用的门市用房,需经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按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对扶贫开发重点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扶持发展到户生产项目,落实扶贫贷款,并优先落实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加强对残疾人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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