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暂按人均不低于月50元标准核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暂与义务教育教师一并实施绩效工资,待国家和省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离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补助水平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所需资金以地方筹措为主。县级财政要在中央财力支持和省级统筹基础上,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与全省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职能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教育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和监督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