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除主持人外,另从委员中选定4或6人参加,其中应当有行政机关以外的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
四、实施步骤
(一)申请报批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0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和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结合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起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准备实施阶段(2010年2月20日--2月底)。起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前的必要筹备工作。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阶段(2010年3月1日--3月15日)。组建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颁布实施。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动员启动阶段(2010年3月15日-3月底)。确定首批相对集中部门、单位名单,分批分阶段集中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含省直部门)行政复议权。召开首批相对集中部门、单位协调会,落实相关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运行机制,将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市政府统一实施,不仅体现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减少和防止行政复议“官官相护”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