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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通过召开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和全体会议来开展工作。为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0名。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会委员拟实行聘任制,其构成是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学院(含党校)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人员。在委员中,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的25%以上,力求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加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事项,并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等事宜另行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解决。

  (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机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运作机制。根据目前的实际,实行“三统一、一分别”的工作机制。“三统一”即由本级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案、统一办案”,原由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含省直部门)受理的复议案件,逐步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统一受理,被集中的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案件审查组按照法定的方式统一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分别”,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审查处理意见书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依照法定方式具体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审查组应当在5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批准并由市政府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给当事人;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审查组应当在5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批准,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行政复议审查处理意见书上加盖印章后,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下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后3日内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在送达后3日内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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