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人员应当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和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的汇报。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询问案件的相关问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审查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对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
(五)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的意见,认为有必要提请市政府领导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书,报送市政府领导决定。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意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经市政府领导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发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条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一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记录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