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由一至二名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和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至三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审查案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应当自接到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三条和《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案件。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制发延期、中止等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需要制发停止执行等实体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批准并由市政府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批准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上加盖印章后,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下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后三日内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在送达后三日内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