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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14号)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和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精通行政法律事务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法向市政府及市直单位(含省直单位,下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集中立案审查和决定受理。

  (二)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审查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审查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并承担会议记录。

  (五)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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