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成品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牡丹江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费”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人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9号)、《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政策为依据,以转岗不下岗保持稳定为前提,以促进交通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整合机构,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人员,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平稳有序推进改革,加快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定向安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定向接收,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坚持“编制随人走”的原则,不排斥、不推诿,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原则,落实好应承担的人员安置任务。
(三)合理合法,分类安置。依据国家政策和《
公务员法》、《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适用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分类安置改革涉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