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09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统人[2009]50号)
各区、县统计局,省、市各主管局及驻宁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和《江苏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苏统[2009]25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做好全市2009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考试和认定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行政许可制度,是统计部门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和强化统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和完善基层统计队伍运行机制的一项行政手段,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认真组织。
各区县统计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在辖区内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各有关单位要对系统内的单位统计人员进行摸底和梳理,宣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使有关各方及当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1、考试时间。2009年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20日举行。具体考试科目和时间如下:
上午 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下午14:00-16:00
统计法基础知识
2、报考条件。(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参加
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考试。
3、报名的组织方式:各区县统计局负责辖区内单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将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报的有关资料报送到市统计局人教处。省、市各主管单位、驻宁单位及时通知所属单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人员按规定报名后将确认所需资料集中统一到市统计局人教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