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七台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业经二○○九年二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曲志深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七台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属于本市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将财政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竣工决算结果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视其具体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审计或指导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审计。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