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执行力,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督办机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与党委督查系统、政府职能部门、监察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新闻媒体等密切配合,加大对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督查督办机制,推动政府重大事项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
(一)省、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省、市人大、政协确定的需由市政府系统承办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联合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有关要求提出需要联合督查督办的事项,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后进行督查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查立项后,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性质,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定包括明确联合督查的任务要求、联合督查的单位和人员、督查完成时限、责任落实和分工等在内的联合督查方案,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定后,下发联合督查通知。
(三)督查调研。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针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联合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督查调研,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