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教审〔2009〕12号)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2009年下半年开展面向社会人员和高校拟聘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按照《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我省,符合我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机构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认定权限,海口市、三亚市受理高级中学及以下各类教师资格,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省教育厅受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四)申请程序
社会人员按照本人取得的学历及专业,申请认定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申请人根据认定权限,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为方便各市县在职教师申报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各市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协助受理材料并按条件要求进行预审,2009年9月30日前集中上报省教育厅。
(五)做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议工作
各市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保证认定质量,这项工作要在10月30日前完成。
(六)认定程序
各市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认定。
(七)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