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海南省2009-201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琼教师〔2009〕4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省中学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
为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省2009-201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师培训工作的意义
教师培训是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作为长期性工作而常抓不懈,必须把教师培训工作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认真规划,明确责任,统一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落实。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精神和《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养”的要求以及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以科学发展观统筹教师培训工作,紧密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能”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为新时期我省教育发展提供师资队伍保障。
三、基本原则
2009-2013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教师培训工作实行全省统筹规划,分级组织和管理。
1、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教师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教师培训政策和规划,检查督导教师培训实施工作。
2、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和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分别负责对全省2009-2013年度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全员培训的具体实施进行协调、指导、培训和考核,以及省级中学教师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