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部门:(1)负责查处以法律服务为名的诈骗行为和其他非法法律服务行为和案件。(2)联合检查时,负责检查现场秩序和检查组人员安全,检查被检查人的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及租赁、消防等手续。
4、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时,负责处理违规悬挂和设立的各种法律服务招牌广告。
5、劳动部门:(1)劳动仲裁时,从严审查公民代理人资格,在法律许可前提下,从严提高公民代理人准入门槛。按照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年12月4日发布执行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第六条、第十条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第十条规定: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公民代理人不得代理三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凡在一个设区的市或地市范围内每年代理三宗以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民代理人,为职业公民代理人,从职业公民代理人代理的第四宗劳动争议案件开始,劳动仲裁机构可不允许其代理。(2)加大对外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资格的审查力度,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的法律服务所辖区内的案件,不许可该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3)不允许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部等组织代理劳动争议案件。(4)联合检查时,负责提供非法法律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等资料。
6、法院系统:(1)依法律规定,从严审查公民代理人资格;在法律许可前提下,从严提高公民代理人准入门槛,对于一年内在我市范围内代理案件超过三宗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所代理的案件,不许可该公民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建立职业公民代理人监控机构,防止职业性公民代理现象的出现。(2)加大对外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资格的审查力度,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聘的法律服务所辖区内的案件,不许可该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
7、国安部门:负责查处以法律服务形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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