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履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试点方案》的通知


  (1)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建市社会福利院,2010年完成选址和规划设计,2011年底前竣工,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力争把市社会福利院建设成为我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以养老为主的省一级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全省实施的“霞光计划”,继续抓好镇街敬老院建设,到2012年底前,以镇街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给予配套资助,计划投资2亿元,新建南城、清溪、莞城、大岭山等4间敬老院,资助7间未达到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标准的敬老院进行改造和修缮,确保全市所有敬老院都达到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同时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吸纳更多的社会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提高养老机构的入住率。根据全省实施的“星光计划”,继续完善镇街和社区(村)居委会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市财政在2009年投入1485万元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投入,资助32个镇街100个社区(村)居委会新建和改建一大批星光老年人活动中心。2011年,选取2至3家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试点,探索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转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积极创新“公办民营”发展的新路子。按照省民政厅《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实施细则》的要求,抓住机遇,大力加强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我市兴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老龄办,各有关镇街)

  (2)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面推广居家养老服务模式。2009年,对我市养老工作开展调研,了解目前的老龄化现状、养老需求及养老模式,分析我市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遇到的发展机遇和制约因素,研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思路;2010年,出台《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明确措施,落实经费,进一步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范围,在市一、二类镇街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达到20%以上;到2012年,一、二类镇街覆盖面争取达到50%以上,三、四类镇街覆盖面达到20%以上。指导条件较完善的镇街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试点工作,设立50个面向社区老年人的服务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软环境。2010年,依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制订出台《东莞市民办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地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先供地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和考核评分办法》,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监管。完善我市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制度,规范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2011年前制定我市社会福利机构行业发展规划,成立社会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并加强行业规范与指导,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4)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2009年前,完成对全市高龄老人基本情况调研,出台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建立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制度。从2010年起,按标准向全市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政府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5)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老年人维权机构。到2010年,各镇(街)要成立老龄办或设老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作用;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在颁布实施《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把老年人优待纳入公共服务均等化范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到2012年,在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为老年人开拓更多、更优惠、更便利的优待项目,并把优待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展至外地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镇街)

  2、保障城乡“三无”人员基本生活

  建立城乡“三无”人员(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探索农村贫困家庭长期病人集中照顾制度。到2012年,全市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1)建立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制定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现有供养标准(600元/人﹒月)的基础上,力争到2012年,全市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年8000元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

  (2)建立城乡“三无”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三无”人员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城镇“三无对象”住院和门诊费用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2010年前出台五保对象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村五保对象在现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五保对象医疗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

  3、加强儿童福利工作

  落实民政部“蓝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逐步提高儿童供养标准,到2010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散居孤儿的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断完善儿童福利院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使它在孤残儿童养育、特殊教育、康复矫治和训练方面具有示范作用;探索成年孤残儿童安置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和分类津贴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2009年,完成儿童福利院扩建规划;力争到2010年底,完成儿童福利院改造扩建工程;2011年,探索以儿童福利院机构为骨干,为孤儿监护养育家庭、残疾儿童家庭及其他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养、治、教、康的指导、服务和支持;2011年至2012年,根据省民政厅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我市社会力量独立兴办儿童福利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