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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履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试点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履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试点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履行〈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东莞市履行《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
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在民政领域的贯彻落实,履行好《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中的作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依据《〈民政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实施方案》,围绕市委、市政府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发展战略,在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深化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与服务体制改革、率先建立现代社会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健全救灾救助体系、建立完善优抚安置双拥服务体系、做好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完善促进慈善和福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等八个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努力创新,推进我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既要保留和发扬优良传统,又要敢于突破思想认识上的障碍、路径上的依赖和利益格局上的制约,大胆探索推进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二)立足全局、体现特色。要立足为全省民政工作发展探路、统筹全市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谋划具有鲜明东莞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政工作。

  (三)强化基础、科学前瞻。要在强化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坚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洞察民政工作发展新趋势,坚持用历史和前瞻的眼光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研究和探索,积极应对未来民政工作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四)依托项目、注重实效。要通过开发和打造一批品牌性项目,以此作为加快民政工作发展的重要载体,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投入。

  (五)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既要从八个方面全面推进,又要集中优势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在一些重点行业、部门或领域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跨越,树立新榜样。

  三、试点目标

  从2009年9月起,至2012年底止,力争用3年多时间,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四、试点内容

  (一)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

  1、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

  到2012年,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建立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办法,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探索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法。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实行异地商会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提高行政效率。2011年底前,将社区社会组织、慈善类和经济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使之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时可用存款证明代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减轻社区社会组织负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建立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2010年底,成立东莞市社会组织党委,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担任书记,接受同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党组的领导,统一管理本级行业协会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登记管理与党建工作一起抓;在同一系统或同一行业社会组织中建立社会组织党总支,社会组织党总支负责各个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党支部,有3名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独立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由多个同系统、同行业的社会组织联合组建党支部,也可编入业务主管单位机关党支部;培养和发展社会组织中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建立一套适应社会组织管理特点的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企工委)

  (3)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措施和办法。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类社会组织不得有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人、财、物及办公场所必须与政府部门分开,增强其社会性、民间性和自律性。2011年,初步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规范管理制度和社会团体规范运作机制;初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制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运作机制。2012年,全面建立现代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和行业协会规范运作机制。从2010年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达到一定等级的社会组织才能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对长期处于低等级的社会组织要逐步予以淘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机编办、市法制局)

  2、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

  2010年前,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机编办)

  (1)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措施,初步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制度。

  (2)2010年前,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由政府各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的事项及要求,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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