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五)拟奖人在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公德、家庭责任、交际往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实地考察。组织专家队伍到拟奖人的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收集有关情况。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

  第十八条 将评选结果在东莞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协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协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有保密义务,且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市科协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协发出的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协审核,市科协组织评选委员会委员、专业评选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三条 异议自拟奖人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届授奖;自公示之日起60日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七章 审批及表彰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拟奖人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由市政府发文公告,组织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3〕74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