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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9、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推荐所提供的材料在所在单位或适当范围内公示一周以上,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发生。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条 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市科协主席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市科协有关领导担任;委员6~10人,由专家和学者担任。评选委员会下设专业评选小组。

  第十一条 根据候选人专业领域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个相关专业评审小组,每个专业评选小组5~7人组成。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职责:

  (一)组建专业评选小组;

  (二)审核评选程序;

  (三)制定评选标准并解决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投票表决拟奖人选;

  (五)向东莞市政府递交评选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专业评选小组职责:

  (一)对候选人的业绩进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价;

  (二)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量化评分结果和专业评选小组的建议意见,评选委员会对得分排名前30名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选出20名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拟奖人。

  第十五条 参与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组成人数的80%,拟奖人的得票不得低于参与投票表决人数的2/3。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对拟奖人进行致函或实地考察,核实其在德、廉等方面的有关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拟奖人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和作风;

  (二)拟奖人在廉政、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

  (三)单位或业内对其认同程度;

  (四)领导及群众对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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