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市财政在评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本届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奖金使用。
第十三条 评选奖励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虚假资料或伪造证明材料而获得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因涉及学术道德败坏,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由市科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其荣誉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 参与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3〕74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条 申报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共事务满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