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创新。提出了新的理论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取得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了实质的推动作用,为同行所公认;开发了新产品、新工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对产业、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技术进步做出实质贡献,创造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科技管理。注重科技规划发展,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有计划地带领科技团队加以落实,为所在单位或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科技与经济结合。积极参与技术引进、技术转移、技术推广,促进先进技术与生产部门结合,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主导新技术实施,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或在社会发展领域有效应用起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4、科学普及。创建和发展科普服务业,推进科普阵地和科普设施建设,为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做出重大贡献;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中贡献突出;在开展科普工作工程中,形成了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普调研成果或软科学科普研究成果,制作、出版实用性的科普作品,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从事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过程中,在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1、教育工作。为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推动我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做出显著成绩;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取得良好教学效果,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相应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威望,为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公共卫生工作。能有效利用科学技术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在疾病控制、医药研究、临床医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医疗救护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
第三章 推荐与评选
第八条 科技工作者个人提交申请,东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各推荐单位原则上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九条 在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每届评选方案及相关规定安排评选经费。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20人(可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