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9〕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加速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普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国科协《评选、表彰“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
第三条 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予一次。
第四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公平公正评选”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科技和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共事务,并在我市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在近三年内为我市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科技工作过程中,在科技创新、科技管理、科技与经济结合、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