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家评审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的,由代理机构按照“A-B”线模式,组织专家评审团以外的专家进行考察,独立提出现场考察意见供专家评审团参考使用。
(六)建议资助的项目名单通过媒体和指定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资助项目或资助单位有异议的,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出具报告。
(七)公示期结束后,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起草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发放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照项目投入进展情况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镇(街)的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设立专账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竞争性资金分配项目的申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30%,发现存在把关不严情况的,依法追究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举报资助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发现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影响项目审核公平公正开展等违约、违法行为的,要根据相关代理协议及法律法规给予惩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单位在市经贸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结束后,任何社会组织、个人仍可随时查阅项目申报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