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重点使用领域,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负责项目初审和书面材料审核;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的发放模式包括竞争性发放模式和审核制发放模式两种。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扶持领域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共性技术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等二类项目适用竞争性发放模式;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培育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扶持配套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认证项目适用审核制发放模式。
第十八条 审核制发放模式流程:
(一)根据每年初发布的现代信息服务业扶持配套项目、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认证项目的申报指南,企业通过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企业提交补充说明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可再次申请。
(三)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汇总纳入年度项目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起草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按资金程序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竞争性资金发放模式流程:
(一)企业根据每年初发布的竞争性分配资金申报指南,通过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指南应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要求,明确书面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形式要求、评分标准及评分流程等。
(二)代理机构网上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企业进行补充完善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可再次申请。
(三)代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候选资助项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企业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的,可再次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四)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候选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年度项目资助计划,按项目得分排名提出建议资助的项目名单。